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第四章 保护自然生态第二十二条有效加强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建立海洋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能力评估制度。加强对无居民海岛、滨海自然岸线以及港湾、港汊的保护,严格控制围填海造地。对滨海湿地、沙滩以及红树林等进行保护与修复,加强海洋公园规划、建设和管理,提升海洋生态系统功能。禁止在本市海域开采海砂,严格控制在本市海域从事水产养殖。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