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擅自将公共停车场改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按每日每平方米五元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