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共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的专用停车场的经营单位,未将停车信息纳入本市停车信息管理服务系统的,由停车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