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共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的专用停车场的经营单位未进行停车场备案的,由停车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