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道路路内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影响道路路内停车泊位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