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废弃的机动车在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停放。

机动车所有人将废弃的机动车在道路路内停车泊位长期停放、不自行清理的,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的经营单位有权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