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五章 机动车停车行为管理第五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废弃的机动车在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所有人将废弃的机动车在道路路内停车泊位长期停放、不自行清理的,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的经营单位有权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