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停车场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经营单位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备案机关变更备案信息;停止经营服务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告知原备案机关,并同时向社会公布,及时做好退费等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