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三章 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第二十八条有效禁止在下列区域设置道路路内停车泊位:(一)城市主干道车行道以及其他交通流量大的市区道路;(二)双向通行宽度不足八米或者单向通行宽度不足六米的路段;(三)消防通道、医疗救护通道、无障碍设施和大型公共建筑附近的疏散通道;(四)道路各类管网井盖周边一点五米、消火栓周边三十米范围内;(五)医院、学校、幼儿园出入口两侧机动车道各三十米范围内;(六)其他不宜设置的区域。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