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停车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车辆停放需求等情况,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设置的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对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进行调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调整或者撤销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告: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停车泊位已经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
(二)道路周边停车场已经能够满足车辆停放需求;
(三)城市基础设施或者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需要;
(四)其他需要调整或者撤销的情形。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