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单位、居民住宅区闲置的土地,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等场所的地下空间,可以采用市场化方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但不得影响地上空间功能的正常使用,并符合人防防护要求。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