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第二十三条有效单位、居民住宅区闲置的土地,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等场所的地下空间,可以采用市场化方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但不得影响地上空间功能的正常使用,并符合人防防护要求。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