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居民住宅区现有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要的,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可以在共有部分的场地、道路划定业主共有的停车位。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