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用于出售或者出租的,应当优先出售或者出租给业主,仍有剩余的,鼓励向社会开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按照设计在实地标注,并优先向业主出租,不得出售、附赠。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