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第十七条有效新建交通客运换乘场站、中小学校、医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在项目用地内设置落客区,用于机动车临时停靠上下乘客,并与主体工程同步交付使用。改建、扩建前款规定场所,具备条件的应当在项目用地内设置落客区。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