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民住宅区、大中型建筑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增建停车场。

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