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的需要,制定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共建筑、商住综合体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应明确公共停车位的配置比例。公共停车位应当相对独立,标识明显。新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标准设置一定比例的访客车位。访客车位应当集中设置,标识明显。建筑物功能发生改变的,应当按照停车位配建标准重新核算停车配建指标,并足额配建。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