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的需要,制定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建筑、商住综合体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应明确公共停车位的配置比例。公共停车位应当相对独立,标识明显。

新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标准设置一定比例的访客车位。访客车位应当集中设置,标识明显。

建筑物功能发生改变的,应当按照停车位配建标准重新核算停车配建指标,并足额配建。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