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将土地供应纳入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保障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主城区五千平方米以下的地块优先用于建设公共停车场等公用配套服务设施。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