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投资和扶持社会资本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拓宽停车场建设投资渠道,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