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在停车资源普查的基础上,会同发改、资源规划、交通、公安、城管等部门组织编制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差别化供给和需求调控的基本原则,确定停车场布局和规模,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并将停车场与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紧密衔接。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本市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