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综合管廊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综合管廊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综合管廊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发改、财政、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交通、城管、水行政、公安、文物、应急、人防、工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综合管廊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