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综合管廊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综合管廊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

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综合管廊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

发改、财政、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交通、城管、水行政、公安、文物、应急、人防、工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综合管廊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