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综合管廊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