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应当对综合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的施工及其他活动进行动态监测,发现可能危及综合管廊安全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制止,并向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补救措施,调整作业和施工安全保护方案。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