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禁止下列危害综合管廊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损坏综合管廊;

(二)在综合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及综合管廊内堆(排)放易燃、易爆或者有腐蚀性的危险化学品;

(三)在综合管廊内及出入口、通风口、吊装口堆(投)放垃圾、杂物,向综合管廊内倾倒或者排放污水、泥浆;

(四)覆盖、涂改、移动、损坏综合管廊的安全警示等标志和工程质量责任永久性标牌;

(五)擅自进入综合管廊;

(六)危害综合管廊安全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