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条例/第三章 运营与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划定综合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并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在综合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综合管廊,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