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管线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管线维护管理和安全责任制度,确保管线正常运行;
(二)按照标准敷设管线,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在综合管廊内实施明火等危险作业的,需征得综合管廊运营单位的同意;
(三)施工时对综合管廊及既有管线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四)及时清理废弃管线及管线作业产生的垃圾、废水;
(五)向综合管廊运营单位提供本单位管线安全运营须知,明确故障类型以及处置方式;
(六)制定管线安全应急预案,配合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做好安全运行工作;
(七)保障管线正常运行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