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运营、维护和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实时监控和定期巡查运行情况;
(二)养护和维修共用设施设备,建立养护维修档案,保障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三)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管线单位的巡查、养护和维修;
(四)加强综合管廊隐患排查治理,定期对运行情况进行检测和安全评估,并向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组织制定综合管廊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险情时采取紧急措施,及时通知相关管线单位抢修;
(六)保障综合管廊正常运营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