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条例/第三章 运营与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综合管廊运营期间通过收费不能弥补建设、运营成本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