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管线单位应当向综合管廊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

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收费标准,由管线单位和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协商确定。暂不具备协商定价条件的,实行政府指导价。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