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条例/第三章 运营与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管线单位应当向综合管廊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收费标准,由管线单位和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协商确定。暂不具备协商定价条件的,实行政府指导价。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