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条例/第三章 运营与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政府全额出资建设的综合管廊,由政府确定的单位负责运营管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或者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综合管廊,由投资协议确定的单位负责运营管理。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