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已建成综合管廊的区域,新敷设的管线和改建、扩建的既有管线,应当按照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入廊;其他既有管线应当有序迁移至综合管廊,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对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确定入廊的管线,管线单位在综合管廊以外位置申请新建管线的,资源规划、住建、城管等部门不予许可审批。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管线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管线入廊工作。管线入廊后,管线单位应当拆除废弃的管线;不能拆除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