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下列区域应当优先建设综合管廊:(一)交通流量较大和管线密集的城市主干道、轨道交通、地下综合体等地段;(二)城市高强度开发区域、重要公共空间、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者河流的交叉处;(三)道路宽度不适宜单独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