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根据综合管廊专项规划要求,同步建设综合管廊。老城区结合旧城更新、轨道交通建设、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综合管廊建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