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根据综合管廊专项规划要求,同步建设综合管廊。

老城区结合旧城更新、轨道交通建设、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综合管廊建设。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