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编制综合管廊中长期建设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将年度实施计划及时告知管线单位。管线单位应当将与综合管廊同步建设的管线计划报送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