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与各类地下管线、城市道路、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轨道交通、文物保护、人民防空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合理确定综合管廊建设布局、管线种类、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综合考虑城市发展和安全,预留和控制有关地下空间。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