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资源规划、发改、城管、水行政、人防等部门,在地下管线普查的基础上,统筹各类管线实际发展需要,组织编制综合管廊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编制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征询管线单位及社会公众的意见。经批准的综合管廊专项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