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价格鉴证人员应回避:

(一)有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价格鉴证的。

要求价格鉴证人员回避的,由价格认证中心负责人批准;要求价格认证中心负责人回避的,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