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价格认证中心根据价格鉴证需要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可暂时存放涉案物品或其样品。并应对涉案物品或其样品妥善管理,不得挪用、损坏和调换,价格鉴证结束后应及时退还委托人。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