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下列步骤组织竣工验收:(一)对建设工程进行初步验收;(二)初验合格,可以进行试运行;(三)试运行合格,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进行试运营;(四)试运营验收合格后,交付正式运营,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