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期间,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安、市政公用、交通、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交通疏解方案,避免或者减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对城市交通造成的影响。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