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档案。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