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出租、转租房屋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警告、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十四条规定,不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按逾期租金额处以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