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房屋租赁期限内,因房屋自然损坏影响正常使用的,承租人应当通知出租人及时修缮,出租人不及时修缮,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出租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