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章 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第二十一条有效在房屋租赁期限内,因房屋自然损坏影响正常使用的,承租人应当通知出租人及时修缮,出租人不及时修缮,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出租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