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章 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第二十二条有效在房屋租赁期限内,出租人转让出租的房屋,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