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未公示建筑节能信息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