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及开发区管委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二)未履行民用建筑节能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