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