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设施建设第九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