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二)气象灾害现状、发展趋势预测和评估;

(三)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重点防御区域;

(四)气象灾害防御主要任务;

(五)气象灾害防御的建设项目;

(六)气象灾害防御的保障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