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设施建设第十条有效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二)气象灾害现状、发展趋势预测和评估;(三)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重点防御区域;(四)气象灾害防御主要任务;(五)气象灾害防御的建设项目;(六)气象灾害防御的保障措施;(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