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气象灾害防御技术,宣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防御气象灾害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