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设施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预警信息传播系统和应急气象服务系统等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的建设,具体方案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全市性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专用传输设施、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重要气象设施的建设方案,由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